車禍造成對方下肢癱瘓賠償創三千萬天價

中廣新聞網 / 張文祿 2010/12/29

開車一定要小心!台中市一起車禍案件,造成被害人下肢癱瘓,法官認為被害人癱瘓,需以輪椅代步,判處肇事的宋姓女子必須賠償三千一百多萬元,不過,宋姓女子是檳榔西施,她說,賣一輩子檳榔也賺不到那麼多,只能盡量賠,不然她也沒辦法。

    這起車禍,發生在97年底,賣檳榔為業的二十多歲宋姓女子,開車沿南屯區環中路行駛,從內側車道切到外側車道,從後方撞上騎機車的張姓女子,造成人車倒地,機車全毀,張姓女子脊髓損傷。張姓女子只有30歲,原本是一家公司的會計,術後下半身癱瘓、大小便失禁,終身要包尿布,而且只能靠輪椅代步,喪失勞動能力。法官衡量被害人的年齡,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請看護費用、醫療復健等,判處宋姓女子需賠償三千一百多萬,創下車禍賠償天價。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被害人本身還年輕,算到退休的時間還很長,看護費用要算到女性平均年齡為八十一歲。

今年二十六歲的宋姓女子以賣檳榔為業,每天薪資只有六百元,她說,能給的,她會盡量給,但是,賣一輩子檳榔,也賺不到三千萬。

一起車禍意外,造成雙方一輩子的遺憾!

 

法官為何判3000萬,究竟怎麼計算出來的....

一、宋女於民國971230日上午7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沿臺中市環中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720分許,行經上開路段,適小張騎乘重機車,沿該路段同向行駛於該自小客車前方,宋女所駕駛汽車遂由內側車道駛入外側車道時,由後方衝撞直行之小張機車,致使小張當場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胸椎第12節脊椎骨折術後脊髓損傷、雙下肢癱瘓併感覺喪失、大小便功能失禁」等身體重傷害,宋女過失甚明。小張因車禍而癱瘓,下半身完全失去感覺,往後人生需以輪椅代步,無法自理生活,喪失正常人一般行走或跑、跳之權利及功能。茲就其所受各項損害臚列如下:

 

()小張所騎乘機車及宋女所駕駛之汽車均係同一行向,宋女所駕駛之汽車係前方偏右側車頭受損;小張所騎乘之機車係正後方受損,且機車於車禍發生時產生之刮地痕長度約4公尺,起點左距內、外側車道之分隔線2.3公尺,刮地痕均係位在外側慢車道上,約與內、外側車道分隔線呈平行,又機車亦橫倒於外側慢車道上,足見小張所騎乘之機車經小虹所駕駛之汽車自後方追撞後倒地後,應係以與內、外側車道分隔線幾乎平行之角度往前滑行,而產生約4公尺長之刮地痕,據此可知,宋女駕駛之汽車追撞小張所騎乘之機車之地點係在外側車道。

 

()本件車禍經送臺中市區車鑑會及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均認:依機車遺留刮地痕及倒地跡證,證明發生追撞地點係在外側車道上;現場圖示之汽車停車位置,與現場跡證位置完全不能吻合,應係汽車於事故後已移動;被告駕駛汽車由內側車道駛入外側車道追撞外側車道直行車為肇事原因,原告騎乘機車無肇事因素。又刑事庭業以刑事判決認本案宋女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車禍發生當時,現場係天候雨,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設柏油、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宋女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致往前追撞小張所騎乘之機車以致肇事,並致機車駕駛人車倒地而受傷,宋女之過失行為與小張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為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明文。

本件宋女因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及健康,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小張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肇事之宋女賠償,自屬有據;茲就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下:

()傷者主張:其因車禍而終身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終身需看護及使用尿布等語;對造則稱:診斷證明書醫囑均載明:「病患宜持續復健」,則其所受之傷害是否無法完全治癒尚非定論等語。經查:中山醫院於99629日表示:原告因第1112胸椎骨折併雙下肢癱瘓及神經性膀胱障礙,於98327日起在本院接受復健治療。鑑定結果如下

  1.傷者目前雙下肢肌力皆為零分,無自主動作,行動需依靠輪椅,可自行轉位及進食,但沐浴及更衣等日常生活仍需他人協助。

  2.因神經性膀胱障礙,無法自行解尿,需以導尿方式排空尿液。因傷者無法自主控制排尿,因此仍需使用尿布。

  3.傷者因中樞神經系遺存永久性機能障礙,無法從事粗重工作,綜合其整體症狀,應較偏屬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中神經障害項目殘廢等級第3級之標準等語。另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原告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第2-2項第02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由上可知,傷者小張自971230日系爭車禍發生後迄今,中樞神經系仍遺存永久性機能障礙,目前雙下肢肌力皆為零分,無自主動作,行動需依靠輪椅,沐浴及更衣等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無法自主控制排尿,需使用尿布,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故主張其終身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且終身需看護及使用尿布等情,應可認定,尚難僅以原告之診斷證明書醫囑記載:「病患宜持續復健」。

()醫療費用部分:

    傷者小張其因本件車禍已支付醫藥費及其他復健費用共計250,000元,其中單據之部分為188,770元等語。有單據部分之醫療費用188,770元。至傷者所主張之其餘醫療費用,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確有該部分之支出,實難憑信。

()增加生活上支出部分:

  1.醫療、復健輔助器材費用部分:

    其車禍購買醫療、復健輔助器材共支出26,000元。

  2.計程車車資部分:

    其因復健所需,每天均需搭乘計程車往返,已支出計程車車資22,415元。

  3.住院期間伙食費部分:

    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係指被害人被害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者而言,因此身體受不法侵害,需住入醫院治療,於住院期間所支付之伙食費,應屬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加害人應予賠償(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1485號判決參照)。於住院期間已支付伙食費(即膳食費)3,495元(計算式:1,3652,060703,495),有臺中榮總住院收費收據影本2紙、中山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影本1紙可查,故此部分應得認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而為必要費用,自得依法請求,逾此金額部分,小張並未提出證據證明確有此支出,即難憑採。

  4.中藥調理費用部分:

    其支出中藥調理費用6萬元,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尚難認定採信

  5.改善家中設施費用部分:

    因配合其目前身體狀況,家中須改善許多設施而共支出5萬元等語,惟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原告確實有該部分之支出,尚難認定採信

  6.有關購買特殊汽車之費用部分:

    其購買特殊汽車而支出714,000元,固提出統一發票影本為證。然觀之原告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影本,其上所記載之品名、數量為「馬自達mazda3乙部」,僅為一般之車輛,已難認該車輛係其所需之特殊汽車。又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生活上有何購買汽車之必要,此部分尚難認屬必要費用。

  7.有關尿布費用部分:

    其需終身使用尿布之情已如前述,車禍發生時,傷者之年齡為30.52歲;依96年國人女性之平均餘命數為81.70歲,車禍發生後尚有平均餘命約51.18年。另尿布每片20元,其每天需換8片等,則從車禍發生時至其81.7歲止,每年所需尿布金額為58,400元(計算式:20×8×365天=58,400元),依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51.18年所需之金額為1,503,955元【計算式:[58,400×25.00000000(此為應受扶養51年之霍夫曼係數)+58,400×0.18×25.00000000-00.00000000]1,503,955】。

  8.有關看護費用部分:

    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上字第1543號判決可參。

其終身需人看護,縱係由其親屬看護,亦得向被告請求看護費用之賠償。而車禍發生時,原告年齡為30.52歲;依96年國人女性之平均餘命數為81.70歲,自車禍發生後尚有平均餘命約51.18年。另看護費用每天以2,000元計算,則從車禍發生時至小張81.7歲止,每年所受看護費損害為730,000元(計算式:2,000×365天=730,000元),依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51.18年所受損害為18,799,432元【計算式:[730,000×25.00000000(此為應受扶養51年之霍夫曼係數)+730,000×0.18×25.00000000-00.00000000]18,799,432】。

 

(四)喪失勞動能力損失

    小張車禍發生前每月薪資為36,000元,其為6762*日出生,971230日發生車禍至其退休年齡65歲,期間共34年又176天,即34.48年。而因車禍終身喪失工作能力,則其喪失勞動能力損失1年之金額為432,000元(計算式:36,000×12月=432,000元),依年別5%複式霍夫曼計算法(第一年不扣除中間利息),34.48年所受損失為8,796,048元【計算式:[432,000×20.00000000(此為應受扶養34年之霍夫曼係數)+432,000×0. 48×20.00000000-00.00000000]8,796,048】。

()精神慰撫金部分:

    復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小張為大學畢業,車禍發生前為一般中小企業之總務,名下無財產;宋女為高職畢業,車禍發生前受僱在檳榔攤賣檳榔,目前沒有工作,名下無財產等情,並審酌小張發生車禍時年僅30歲,正值青春年華,因車禍受重傷害,並因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重度肢障,此後需長期由專人照護等情,精神確實受有巨大痛苦等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情狀,認其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

()綜上,因本件車禍受傷之小張得請求對造賠償:

    醫療費用188,770元、醫療暨復健輔助器費26,000元、計程車車資22,415元、住院期間伙食費3,495元、尿布費用1,503,955元、看護費用18,799,432元、喪失勞動能力損失8,796,048元、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合計31,340,115元。

 

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所明定。小張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共1,438,770元,上開得請求賠償之金額31,340,115元應扣除其已領得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1,438,770元,經扣除後,小張尚得向肇事者小虹請求29,901,345元(計算式:31,340,1151,438,77029,901,345)。

 

開車一定要全神貫注,充分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安全車距,本件車禍從發現危險、反應、煞車、碰撞、倒地、受傷..不過 3秒鐘,卻撞出3000萬的天價賠償,只能說始料未及,相信傷者寧願平安回家,也不要對方賠這3000萬,至於宋女有沒能力賠,賠不出怎麼強制執行,又是另一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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